| 南京律师界评说“性官司” |
| 原创文章 作者:《江南时报》记者 倪方六 时间:2008-06-18 15:21:32 点击查看评论 |
南京“秋菊”打“性官司”。此事经本报7月26日独家报道后,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昨日,南京新华国泰律师事务所田侃律师、南京红五星律师事务所主任仇连明律师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胡月英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应该受到异议,她向肇事责任方索取精神抚慰金,即所谓“情感费”,法院应当支持。 田律师认为,因为被告方的过错导致丈夫性功能严重损伤,自己与丈夫过不上完整的夫妻生活,精神陷入长期的痛苦之中,因此而向被告方索要“情感费”,既合情理,也合法理。而且,正常的性功能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内容之一,能过上正常的性生活本身就是男女双方结合的基础,因丈夫性功能的失缺,也是导致胡月英与丈夫王全国以后婚姻破裂的隐性因素,尽管这一点目前还没有表现出来,但谁也不能肯定以后就一定稳定。 仇主任观点也颇明确,胡月英索取精神抚慰金的权利虽然目前国家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条文可以对照,但从因果关系上和民法通则上的相应条款来理解,原告主体资格不应该受到异议,法院应当支持胡月英的诉讼请求,判给胡月英“情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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