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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原创文章 作者:仇连明  时间:2007-11-21 12:48:54  点击查看评论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
    青少年违法犯罪一直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持续居高不下,据统计,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999年至2003年间,青少年罪犯人数增长了4.7%,刑事案件作案率增幅1.4倍。同时,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明显,犯罪类型增多,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伪造各种专用发票等新型犯罪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团伙化、智能化、低龄化以及暴力性、盲目性、模仿性、冲动性、偶发性等主要特征。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3、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青少年犯罪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辍学,甚至就没有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社会影响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原因,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信息产品屡禁不止。社会转型期造成就业、就学、福利、娱乐等各方面的一些不均等现象,导致一些青少年思想偏差、行为失范,走上违法犯罪歧途。如近年来十分突出的因互联网引发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互联网不仅为青少年的成长带来广阔的空间,不良的网络环境也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据统计,因互联网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占同期未成年人犯罪的比率已由2000年的4.1%上升到2003年1-3月份的25.1%,增加了5倍多。   
   
    2、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家庭的不良环境往往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初原因。家庭是青少年活动时间最长、受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不良的家庭教育环境是形成青少年高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之一。不正确的家教在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3、学校教育的漏洞。
    学校是继家庭之后青少年活动的重要场所。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4、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
    青少年处于少年期、青年初期阶段,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感情用事,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当面临恋爱、婚姻、升学、就业、交际等实际问题时,产生了一些自我满足的需要,这些正常的需要,一旦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就容易陷入危机,可能演化成犯罪。
   
    5、不良动机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凡违背禁止性规范的动机均为不良动机,它可以诱发很多犯罪,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动力,如经不住金钱诱惑的拜金主义会产生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可以诱惑青少年去盗窃、抢劫,同态复仇的报复心理可以导致去杀害、伤害别人,不良气习如赌博、吸毒等均可以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对青少年犯罪应从多方面预防
   
    (一)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二)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加强人口流动量大且人口密集区域与僻静、空旷地段的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有效防止涉世之初青年的职务经济等犯罪。
   
    (三)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四)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三、青年律师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呵护和关爱,律师作为熟知法律的特殊团体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有责任、有义务也有能力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帮助。 我国执业律师年龄比较年轻,目前律师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之间,50岁以上的律师不足10%,青年律师作为律师行业的中坚力量,理应担负起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责任。
   

    (一)、律师可提供广泛的法律援助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广大青少年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中国有未成年人近4亿名,他们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的发育阶段,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制不是十分健全的社会里,许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有一部分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这部分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受他们的年龄、学识和能力的影响,他们往往或是因为无钱聘请律师或是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因失足而身陷囹圄时,他们无力夺回自己应有的权利,无力为自己作有力的辩护,这不但不能保证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体现司法公平,而且可能会使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更深更多的侵害或者使一部分未成年人进一步走向罪恶的深渊。
   
    2、律师是有责任心、同情心和正义感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律师虽然也要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取得报酬,律师也要吃喝穿戴还要继续工作,但律师必竟不是商人,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但谙熟法律,而且品行良好,经过一年的实习才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没有把赢利或暴富作为追寻目标,也没有把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其发展标尺,而是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宗旨,律师有极强的责任心,同情心和高度的正义感,律师可为一件法律事务牺牲自己的时间、精力而不计任何报酬,可以说律师是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强有力的团体。
   
    3、律师有条件和能力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不但精通法律条文,而且在办案过程中,积累和总结了丰富而宝贵的工作经验。律师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才取得律师资格,应当承认律师对法律十分熟悉,而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直在不断学习,并且还参加律师协会的定期业务培训班,因此律师在维权方面有自己的专业特长。
   
    4、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项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及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均规定了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一项义务,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也确立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原则。
   
    5、向青少年提供帮助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美德
   
    扶弱携幼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发扬前人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高尚思想和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需要全社会各机构、各界人士呵护和关爱,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应对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无偿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律师可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是必要的,但防范才是根本。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各阶层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视,通过宣传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只有这样才能让青少年生长在一个法制环境中,无论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能给予他们最大限度的保护,使其权益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2、律师可采取多种方法和渠道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宣传。律师可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辟各式各样的说法栏目,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各中小学、社区开办法制学校进行普法教育,或通过组织活动及法律知识竞赛等喜闻乐见的灵活方式对青少年直接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提高家长和教师的法律意识,进而直接保护青少年权益或使之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3、律师在法律援助的过程当中也要做好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法制的宣传和教育,要帮助青少年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为什么违法,怎样给家庭、社会带来危害性,还要尽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避免他们再次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律师可通过监督和建议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1、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律师本身就是一种司法监督体制,国家设置律师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可以通过立法建议、参与修改条例或司法建议、参与诉讼等各种途径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常常作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的代理人或刑事辩护人,这样更易使律师了解他们,从他们角度进行维权,想未成年人所想,争未成年人所争,站到弱势群体角度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应的立法及司法建议,向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提出合理化指导、管理建议,或更好地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3、有的国家实行照管人制度,这种先进的制度和经验我们应当参考和借鉴。国家成立由律师参与介入的考察监督青少年专门机构,可由律师负责对可能判处或已经判处缓刑和管制的青少年予以教育、监督和考察,以便进一步落实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真正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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