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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约定合同的管辖地
原创文章 作者:仇连明  时间:2007-11-21 17:32:41  点击查看评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通过合同的形式发生经济联系。在合同中,“争议解决方法”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事先约定争议解决途径(诉讼或仲裁),如未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则在不能友好协商时,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当事人就如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往往存在分歧。合同各方都希望将“争议解决地”设定在己方,但如果这样约定,对方通常不能同意。律师建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此一来,未违约方便可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享受诉讼上的便利,节约诉讼成本。这既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又易为双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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